問題詳情

三、證人與被告間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181條之規定得拒絕證言,如法院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則所取得的證言對被告的案件有無證據能力?(25 分)(附錄: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第 186 條第 2 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2375
統計:A(62),B(189),C(5515),D(1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策制定與政策分析之對應、公共政策-1-4代政策執行研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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