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7 名董事 A、B、C、D、E、F、G,而 7 名董事均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會成員間原本經營理念契合,惟在任期途中對於公司是否應擴大經營規模一事,董事 E、F、G 堅持反對立場,其他董事為剷除董事會中之不同聲音,乃利用彼等在股東會所占之優勢,以股東會決議解任 E、F、G 三名董事。另一方面,E、F、G 對於其他董事從事各項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握有相當之事證,擬以此反擊其他董事。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會解任董事 E、F、G 之理由,僅係因 3 人反對擴大經營規模,則此等情形屬於無正當理由決議解任董事,E、F、G 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B)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時,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之
(C)E、F、G 之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得以董事 A、B、C、D 四人從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為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彼等之董事職務
(D)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之後,董事會應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代號:4901頁次:12-3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
統計:A(3),B(5),C(27),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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