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且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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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標後因底價未開啟,其重行招標,如招標條件均未改變,底價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免再重新訂定。(A)O(B)X
- 流標後因底價未開啟,其重行招標,即使招標條件均未改變,底價仍應重新訂定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得沿用原底價。(A)O(B)X
-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A)O(B)X
-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 機關辦理採購,符合得不訂定底價情形者,招標文件應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均應訂定底價。(A)O(B)X
- 機關辦理採購,符合得不訂定底價情形者,無需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A)O(B)X
- 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A)O(B)X
- 單價偏低之情形,不包括誤報(少1位數)之情形。(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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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A)O(B)X
- 招標文件不得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A)O(B)X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訂定底價應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 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A)O(B)X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訂定底價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 底價於決標後均應予公開,無例外。(A)O(B)X
- 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A)O(B)X
-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A)O(B)X
- 成本分析時應注意數量與完成履約目的之相當情形,但對所列之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得予忽略。(A)O(B)X
- 物價指數調整-以現在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A)O(B)X
- 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定。(A)O(B)X
- 因機關首長異動之故,原核定之底價應重新訂定,以符採購法第46條規定。(A)O(B)X
-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A)O(B)X
-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不可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A)O(B)X
-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可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後續維護作業發生困難。(A)O(B)X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僅須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限內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及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A)O(B)X
- 某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授權處長核定,開標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5%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應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即可決標。(A)O(B)X
- 某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授權處長核定,開標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5%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A)O(B)X
-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之採購資訊系統傳輸決標公告,其有底價而不予公開者,應敘明理由。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標並以單價訂定契約者,因係以單價訂定契約,故僅需傳輸單價資料。(A)O(B)X
- 採購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一定金額,為工程採購之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A)O(B)X
- 採購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A)O(B)X
- 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標價之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分項等成本結構,為成本分析方法之一。(A)O(B)X
- 依採購法第54條,當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招標機關尚不得未洽廠商減價,即逕行宣布廢標。(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