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下稱「前訴訟」)。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98 年 4 月 5 日向甲購買機器設備一具,約定價金 300 萬元,但乙於給付 100 萬元後,餘 200 萬元一直未依約給付,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訴訟云云。乙則抗辯:甲所交付之機器設備有重大瑕疵,已解除契約,無給付義務。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100 萬元予乙
(B)於前訴訟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由於前、後訴訟涉及同一買賣契約,訴訟標的同一,為同一事件,後訴訟應屬不合法
(C)甲於前訴訟第二審繫屬中,不得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機器設備有瑕疵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7037
統計:A(29),B(2),C(5),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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