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國稅局認為王老闆要規避贈與稅,安排了形式上的買賣,所以開罰了 400 萬元,王老闆不服氣,認為雙方確實有約定股票買賣,也繳了證交稅,經訴願後,還是對結果不服。請問:關於上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約定股票買賣,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B)王老闆不服訴願結果可提出行政訴訟,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王老闆不服第一審的結果,最多可再上訴一次
(D)王老闆所支付的證交稅,屬於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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