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公司為產銷世界知名之精品品牌的公司,自 1985 年首創將「水波紋」圖樣(如附圖)作為商標使用於手提包,並於 2003 年 12 月 1 日在我國智慧財產局獲准註冊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皮革及人造皮;旅行袋、行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用皮件、皮箱、手提行李箱」。甲公司將水波紋圖樣用於其所產製之水桶包及 Neverfull 包,二者均為其近年來的主銷商品,平均價格約 25,000 元。乙公司亦從事皮包設計及銷售業務 創設 2R 品牌 經由網路及實體通路銷售其商品 販賣價格約在 2,000 至 3,000, , ,元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所販售的皮包紋路走向與其水波壓紋走向一致、粗細程度亦相近,並於乙公司販賣處查獲 8 件乙公司販售的皮包。爰訴請乙公司按查獲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500 倍之金額賠償其損害。乙公司則抗辯系爭商標欠缺識別性,且其所販售之皮包外觀並無特別凸顯水波紋飾,又皮包上附有 2R 商標,並非將水波紋作為商標使用,不構成侵權。試問:
⑴該水波紋圖樣是否具有識別性,足以作為表彰皮包商品之標識?(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2103
統計:A(28),B(4),C(9),D(45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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