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A 屋所有人甲死亡後,A 屋由長期與甲共同居住之子乙,及長居國外經營事業有成之女丙共同繼承,並辦妥由二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且乙丙約定由有居住需求之乙繼續居住於 A 屋。乙於居 住期間,以其對 A 之應有部分供丁銀行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 其對丁之借款債務。後因乙丙協議分割未果而訴請由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法院審酌二人情況,判 決分配由乙取得 A 之全部,但乙須補償丙 500 萬元。辦妥分割登記及為擔保丙對乙之補償金之法 定抵押權後,乙復以 A 供戊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戊之 200 萬元債務。因乙屆期未能清償 對丁所負債務,丁乃實行其對 A 之抵押權,賣得價金 1000 萬元。就此 1000 萬元,丙、丁、戊各 得分配金額為何?
(A)丙 4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0 元
(B)丙 500 萬元、丁 500 萬元、戊 0 元
(C)丙 200 萬元、丁 600 萬元、戊 200 萬元
(D)丙 200 萬元、丁 400 萬元、戊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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