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故意將其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下或稱「亮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是否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A)構成該罪,因該投票行為依法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B)構成該罪,因為「亮票行為」易滋生暴力、金錢或其他不法介入選舉之流弊
(C)不構成該罪,因為「無記名投票」的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之自由,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
(D)不構成該罪,因為選票上已印好候選人,且必須公告周知,故該文書不具秘密性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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