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於臺北圓山飯店,自行訂定婚約,依俗互為訂婚之贈與,甲、乙均為成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於婚約訂定後,如再與丙女訂定婚約,乙女得於甲、丙訂定婚約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B)甲男或乙女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如不履行同居,他方得主張婚約無效
(C)甲男、乙女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如其婚約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甲男、乙女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D)設甲、乙約定於 103 年 2 月 14 日結婚,乙女故違結婚之期約,甲男得於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0767
統計:A(9),B(19),C(810),D(2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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