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向好友乙商量借 1,000 萬元,乙正好有現金 1,000 萬元準備購屋自住,甲表示他所有 A 屋目前閒置,不想賣,可以讓乙使用,雙方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將 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以擔保乙對甲的債權 1,000 萬元,簽約日起屆滿 10 年為清償期,並約定 A 屋交付乙使用,以乙使用 A 屋應給付的租金,抵銷甲原應給付給乙的利息,並由乙負擔稅捐。之後租金大漲,甲覺得乙使用 A 屋以抵借款利息此一條款,對其不利,因而主張此一條款違反民法第 860 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而無效,問此一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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