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又,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者,其物權之移轉,不受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規定之限制。另同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5 項規定,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準此,茲假設有民國 80 年建築完工之三層樓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棟,其一、二樓分屬甲、乙二人所有,三樓為丙、丁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但其基地所有權則為甲、乙、戊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試問:丙出賣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應有部分時,丁、戊二人孰得優先承購?請析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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