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 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 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乙、丙及丁四人之刑責的論處何者不正確 ?
(A)丙、丁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影響教唆人的刑事責任,甲僅 應負教唆殺人未遂刑責
(B)丙、丁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之行為,已逾越原來 教唆的範圍,甲不必就此部分負擔刑責
(C)乙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基於共同正犯一 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應負共同殺人既遂罪責
(D)丙、丁受甲之唆使,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 是為客體等價的錯誤,並無阻卻殺人故意之效果,仍應負殺人 既遂罪的共同正犯刑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6923
統計:A(45),B(7),C(11),D(8),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