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5號解釋要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B)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且與目的之達成亦有合理之關聯性,故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C)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內容,如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D) 八十八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規定,使公務人員原任聘用人員年資,依八十四年及八十七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者,僅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人民如信賴八十四年及八十七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而於八十八年施行細則修正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筆試及格,開始接受實務訓練,預期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實任公務人員職務時,依八十八年修正前之施行細則申請並取得提敘年資之權益,因屬主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故非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5294
統計:A(4),B(5),C(13),D(33),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