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有關少年事件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為十二歲以下未滿十八歲之人
(B) 少年感訓所的感訓對象年齡不能超過十八歲
(C) 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適用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D) 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二十歲不在此限
(E) 警察機關強制少年同行、逮捕或尋獲到案,應注意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困難0.267857
統計:A(35),B(43),C(41),D(13),E(8)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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