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9 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 104 年 11 月間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 500 萬元。104年 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 105 年 1 月發函給乙,表明撤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4315
統計:A(34),B(366),C(49),D(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Comprehensible 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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