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請問由一位女性醫師獨立開業的耳鼻診所,在徵求護士的求才廣告上登載:「女醫師徵護士,限女性,薪資可議,有經驗者佳。」是否違反該條規定?
(A)否,護士的工作性質僅適合女性擔任。
(B)是,是性別岐視之工作招募。
(C)否,如果是女性雇主招募女性員工可以限女性。
(D)是,是性傾向岐視之工作招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3423
統計:A(16),B(606),C(31),D(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雇主積欠工資之勞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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