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⑴對於甲有無實際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在此程序中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前開借據及本票各一紙,並提出乙有每月匯款 12500 元之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為證。經審理後,乙未對於該匯款用途加以說明,若一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本件雖經原告提出借據、本票及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等為證,但因欠缺直接證據足以認定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此一判決中事實認定之論證是否存在瑕疵?(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25
統計:A(3),B(0),C(2),D(381),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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