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警方接獲甲男非法持有槍枝之線報,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搜索票上記載之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象為「甲男」,應執行處所為甲男位於「桃園市平鎮區○○路 20 號」之住處(下稱 A 住處)。嗣警方持搜索票至 A 住處執行搜索,由甲男之妻乙女開門,經警方表明來意,乙女向警方稱甲男外出不在家,警方入內後,看見丙男坐在客廳沙發上,桌上有針筒 1 支,丙男見狀即主動向警方供稱其係甲男之友人,暫住在此,桌上針頭為其所有,自己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等語,並主動交出身上所有之毒品海洛因 1 小包。接著,警方即開始在A 住處執行搜索,但是沒有查獲任何槍枝,經詢問乙女,乙女稱其知悉甲男在桃園市新屋區某工寮(下稱 B 工寮)藏有槍枝,並稱願意帶警方去取槍等語。警方隨即經由乙女帶路至 B 工寮取出甲男所有之槍枝一把。請回答下列問題:
⑴嗣甲男經檢察官起訴非法持有槍枝罪,甲男抗辯稱扣案槍枝是乙女帶警方去 B 工寮取出,搜索對象及處所,與原搜索票上之記載均不相符,扣案槍枝是違法搜索而來,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證據等語。是否有理由?(13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8 年 - 108 警察三等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7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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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嗣甲男經檢察官起訴非法持有槍枝罪,甲男抗辯稱扣案槍枝是乙女帶警方去 B 工寮取出,搜索對象及處所,與原搜索票上之記載均不相符,扣案槍枝是違法搜索而來,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證據等語。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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