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與前妻生下丙女與丁女後,因前妻死亡,而於民國 92 年元旦與乙女結為夫妻。乙女於結婚前一個月,繼承其兄一棟套房,值 480 萬元,其中有 20 萬元的遺產稅,因無現金,由甲男婚後薪資所得代為繳納。甲男結婚時,已有銀行存款 60 萬元。丙女長大後,與戊男依法結婚。甲男為丙女的出嫁送嫁妝 100 萬元現金。丙女與戊男於婚後生下 A 男與 B 女。丙女唯恐繼母乙女繼承相當多甲男的財產,偽造有利於戊男的遺囑,但於甲男死亡前,為乙女所識破。丁女對乙女懷恨在心,因而重大侮辱乙女,被甲男認為不孝,而表示不得繼承其財產。甲男於婚後第四年死亡,此時其銀行存款從婚前之 60 萬元累積到 960 萬元。乙女為家庭主婦,此時其財產為婚前所繼承之值 480 萬元之套房及由該屋婚後出租所得之租金 80 萬元。試問:(25 分)
⑴甲男死亡時,甲男與乙女各有多少財產?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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