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張三,一年前出售自用住宅房地一處,總價 3,000 萬元,出售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 6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300 萬元,當年度房屋交易所得部分繳納綜合所得稅 60 萬元。張三於本年度重購另一處自用住宅房地,總價 4,300 萬元,重購時該筆土地公告現值 58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280 萬元。假設出售年度均選擇依當期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重購契約亦未經法院公證程序,則有關張三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60 萬元
(B)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40 萬元
(C)可退還土地增值稅30 萬元,抵退綜合所得稅 0 元
(D)土地增值稅與綜合所得稅均不得申請退還或扣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9209
統計:A(17),B(71),C(204),D(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適用法令錯誤之退稅、自用住宅適用稅率、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退稅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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