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採購法契約要項,機關辦理採購,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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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A)O(B)X
-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之差異應由廠商自行負擔。(A)O(B)X
-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其履約結果,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之數量清單與圖說不符時,一律以數量清單為準。(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即免除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A)O(B)X
- 採購契約要項規定,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A)O(B)X
-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需另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A)O(B)X
-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契約得規定機關查驗或驗收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包括在契約價金內。(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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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A)O(B)X
-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A)O(B)X
-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A)O(B)X
-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A)O(B)X
-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採購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A)O(B)X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關應予拒絕。(A)O(B)X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A)O(B)X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約定,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並約定其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2倍為上限。某廠商現因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標價仍應加計營業稅。(A)O(B)X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因無營業稅之適用,機關得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償責任。(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A)O(B)X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A)O(B)X
-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
-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
-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情形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A)O(B)X
-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機關負擔。(A)O(B)X
-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A)O(B)X
-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