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行竊 X 之住宅,適 X 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 於警局作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 警詢筆錄」時,則表示:「是 X 亂說」,審理時因 X 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 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5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6748
統計:A(12),B(28),C(204),D(13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責任之四大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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