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承權不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875
統計:A(0),B(7),C(4),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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