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甲與乙婚後,乙辭去工作照顧二人尚就讀小學之子丙,甲之父母丁戊、及乙之父母庚辛均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甲因事業失敗,經濟能力不足扶養上述有受扶養權利之人時,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甲應最優先扶養之人?
(A)僅乙、丙
(B)僅乙、丁、戊
(C)僅丙、丁、戊
(D)僅丁、戊、庚、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4),B(4),C(3),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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