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某軍官任職軍事院校期間遺失職務上持有之重要機器,經所屬機關核定記過乙次之處分。惟因此一懲處顯不合宜,應予修正。原所屬機關乃將原記過乙次之處分註銷,另以一核定改為記大過乙次之處分。此一軍官可否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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