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 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7046
統計:A(216),B(3825),C(86),D(4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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