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而在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中:「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即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臨檢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並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上述解釋文不能說明什麼概念?
(A)大法官是《憲法》的解釋者
(B)《警察勤務條例》和《憲法》一樣都是由大法官會議制定,故位階一樣
(C)《警察勤務條例》的位階低於《憲法》,故必須遵照《憲法》規定
(D)政府及人民都必須守法。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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