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返還乙貸款,將其收取之A公司支票背書轉讓予乙,並在背書處記載禁止轉讓,但乙卻再背書轉讓予丙,丙又背書轉讓予丁,請問甲的禁止轉讓記載效力為何
(A)乙不可以再背書轉讓
(B)乙可以背書轉讓予丙,但丙不可以背書轉讓予丁
(C)甲無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所以該記載無效
(D)乙丙雖可背書轉讓予丙丁,但甲對丙丁不負票據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4591
統計:A(42),B(10),C(29),D(39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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