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於民國 99 年 4 月 2 日結婚,結婚之初感情尚融洽,惟乙自民國 102 年 4 月 3日起即無故離家,棄家中老人於不顧。甲設法打聽乙下落,也要求乙返家履行夫妻應盡之義務,然乙卻百般推託,並拒絕返家。乙同時主張: 「伊並非不告而別,伊因家裡瑣事遭大姑持燈座打腳,且被小姑、婆婆摑耳光,遭受虐待始離家,想要到臺北生活,但甲卻不同意。」等語。若乙所稱遭婆婆等人虐待始離家云云,事後證明皆不足採信,試問:甲應以何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2524
統計:A(542),B(94),C(2656),D(6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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