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飼主未依本辦法所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依動保法第 31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A)O
(B)X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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