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指出「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然在實務上,當有低價搶標之可能情況發生時,卻很少有工程主辦機關會採取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作法。請說明其原因為何?並請建議可能之改善作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0954
統計:A(647),B(43),C(43),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Adler、不同家族治療學派比較(附表)、Adler學派五大基本錯誤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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