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清朝某一對外條約內容如下:1. 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2. 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3. 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不能再受兇害。34.請問根據以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此條約的簽訂是因為日本出兵臺灣北部
(B)文中的保「民」義舉指的是琉球人民
(C)文中提及該處「生番」,指的是排灣族原住民
(D)條約簽訂後,清廷派遣沈葆楨來臺籌辦防務。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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