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第 20 條之 1 之規定,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第 3 項)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第 6 項)試問:
警察接獲檢舉,某場所疑似販賣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警察依據前揭條例進入、檢查及詢問之性質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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