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何謂接續犯?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連於 98 年 4 月 15 日、16 日、17 日,在其住家附近,以相同撬開機車座墊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乙、丙、丁所有機車置物箱內之財物,甲得否主張其為竊盜罪之接續犯,應評價為一罪?(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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