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之不動產出賣予乙,乙給付買賣價金後,甲雖將該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予乙,惟尚未交付(移轉占有)予乙,並繼續出租他人使用,問乙得否以甲之出租行為已嚴重損害其權利為由,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該租賃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137
統計:A(535),B(1217),C(343),D(1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府機關對公共問題所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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