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公司於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其揭露含有 A、B 兩項技術內容之發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發明專利,並取得申請日;嗣於 2013 年 1 月 1 日主張以該美國專利案為優先權基礎案,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惟其於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均僅揭露 A 之技術內容。其後,甲公司於我國發明申請案審查過程,主張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 B 之技術內容已見於美國優先權基礎案中為由,申請修正,將 B 之相關技術內容增修於我國發明申請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中。請就甲公司於我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附具理由,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⑴題示情形,甲公司主張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 B 之技術內容已見於美國優先權基礎案中為由,申請修正,是否有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該發明申請案時,應否准許甲公司所提修正,並於未發現 A、B 兩項技術內容有其他違反專利要件的情形下准予專利?其法規依據及理由為何?(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378
統計:A(14),B(11),C(359),D(2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概要、完全競爭、獨占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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