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I. 35-36題電信法中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須事先獲交通部核准,若違法使用被查獲,除遭科處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器材。有民眾因未經許可,自民國91年起非法使用無線電設置廣播電臺,遭判拘役50天,並沒收器材。他認為規定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沒收器材也違背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聲請釋憲。釋字第678號解釋,宣告電信法相關規定並不違憲。理由指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仍可依不同特性做適當限制。無線電波頻率雖屬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使用互相干擾,立法機關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採事前許可制,立法目的正當。另電信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電波秩序,徹底取締非法使用電波行為,若僅用行政罰,並不足以達到目的,因此採用刑罰作為管制手段;與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並無抵觸,也不違背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35. 依據前述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家欲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下列何者非必須符合的要件?
(A)符合國際公約
(B)合於法律保留
(C)目的必須合憲
(D)符合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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