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 103 年 3 月 3 日以「A 裝置」(下稱系爭申請專利)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並同時聲明以其於 102 年 6 月 29 日申請之先申請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經專利專責機關進行形式審查。嗣後專利專責機關以系爭申請專利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專利,因甲屆期未繳費領證,故以該先申請專利不得再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為由,為系爭申請專利所主張之國內優先權應不予受理之處分。請評述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是否適法?(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0069
統計:A(421),B(112),C(1751),D(2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W.Dunn政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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