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為金門縣議員,甲之配偶乙為旺來旅行社之董事兼負責人,甲任職金門縣議員期間,乙與金門縣議會、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承攬契約,上述契約交易金額結算總額為新臺幣 8 百萬元。法務部以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15 條之規定,課處旺來旅行社全部交易金額之罰款新臺幣 8 百萬元,此項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及民國 103 年立法院修法結果詳述之。(25 分)參考法條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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