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市議員甲於市議員乙市政總質詢時,以言語辱罵、掌摑乙,則甲之行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A)市議員在開會期間言論及掌摑行為,均享有免責權,故對外不負責任
(B)市議員開會期間言論,對外不負責任;但掌摑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
(C)市議員的言論及掌摑行為與會議無關,均須負法律責任
(D)市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係憲法明文規定,故對外不負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1468
統計:A(3),B(226),C(747),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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