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並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1),B(6),C(30),D(1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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