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為搶銀行之用,趁巡邏員警於巡邏箱簽名之際,出其不意搶奪其配槍得逞。翌日於前往犯罪途中,遭警臨檢盤查而起出該槍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B)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C)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5 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