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上開訴訟,如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前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276號判例「系爭地既成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有路溝又與道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顯未變更原供需役地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為理由,駁回原告甲之訴判決確定者,甲對該確定判決及其所引據理由不服,在程序上能否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以何者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實質理由應作如何之主張及陳述?(2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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