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9 條規定,締約國可以對其簽署、批准、接受、 贊同或加入的條約提出保留。試問在實務上國家可以對那些類型的條約提出保留?對那些類型的條約不宜提出保留?原因為何?另外,在若干特定情況之下,國家提出保留的權利受到限制,請問國家不得提出保留的情況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4767
統計:A(20),B(45),C(1),D(23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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