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同條例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而於實務上,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涉及犯罪行為之業者,除函送地檢署外,並命其「自文到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日止」停業。試問:關於「自文到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日止」停業之命令,
⑴其法律性質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05
統計:A(392),B(34),C(52),D(35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392號、釋字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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