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 某私立學校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會應在當 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 任董事長。」於開會選舉出下屆董事後,將新董事名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備,惟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其中兩位董事具有不能擔任董事之消極資 格,故函覆該私立學校請其董事會另行補選二名董事後再報請核備。該董事 會不服,拒絕另行補選二位董事再報請核備。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核備之法律性質爲何?(5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102
統計:A(4),B(31),C(184),D(1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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