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與乙女均成年人,雙方長期在台北縣打零工,結婚之後,買屋住在板橋市。長子丙、次子丁分別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92 年 12 月 5 日出生,甲男、乙女約定丙、丁從父甲姓。甲男、乙女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丙、丁,乃將二人分別托給台南市婆婆戊、彰化娘家媽媽己照顧。嗣後甲男、乙女離婚,未約定對於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丙、丁仍分別由戊、己照顧。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 98 年 6 月 20 日,乙擬由本身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務,也擬變更子女丙、丁姓氏為母乙姓,請問乙之 2 項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可否合併聲請?(8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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