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B)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C)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D)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