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據刑法第 315 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將觸犯妨害秘密罪。學說認為,只要不使用工具或設備,單純偷窺,並不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此係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到的結果?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目的解釋
(D)類推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0923
統計:A(45),B(5921),C(332),D(2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輔助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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