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當不實記載之公開說明書,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下列哪一人員,應就其所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B)會計師、律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C)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D)選項ABC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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